(2016)苏0381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尹荣诉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荣,刘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899号原告尹荣。被告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荣诉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尹荣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史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