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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尹荣诉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荣,刘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899号原告尹荣。被告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荣诉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尹荣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史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