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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立军申请王喜杰物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军,王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镇繁荣街3委*组,证件号码220121196609020614。委托代理人郝永士,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王喜杰,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2委*组。王立军与王喜杰物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喜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喜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喜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