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高翔与连森、XX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高翔,连森,XX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陈高翔,男,汉族。被执行人连森,男,汉族。被执行人XX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沈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当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执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周战士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