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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高翔与连森、XX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高翔,连森,XX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陈高翔,男,汉族。被执行人连森,男,汉族。被执行人XX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沈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当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执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周战士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