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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88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无职业,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曹鹏,男,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莹,女,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男,满族,无职业,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马威,男,系沈阳市东陵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晓辉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