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青岛鑫盛不锈钢制品厂与即墨市华裕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鑫盛不锈钢制品厂,即墨市华裕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盛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即墨市龙山办事处刁烟村。法定代表人刘德兰,厂长。被执行人即墨市华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房云善,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盛不锈钢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华裕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即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