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定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黄爱华与徐爱华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华,徐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定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黄爱华,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执行人:徐爱华,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执行黄爱华与徐爱华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爱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爱华发现被执行人徐爱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定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贤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