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与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群,曹南威,曹宗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97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宋韵秋,行长。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群,董事长。被告:张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曹南威,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曹宗正,男,汉族,1993年8月3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诉被告曹宗正、张群、曹南威、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曹宗正、张群、曹南威、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曹宗正、张群、曹南威、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