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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614号原告刘某某,男,1957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某某,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