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郑岩与孟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岩,孟繁强,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民初2007号原告郑岩,女,地址:新民市沿河路***号2-3-1,被告孟繁强,男,地址:新民市郭屯村,被告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78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地址:丹东市元宝区中富街11-6号,郑岩诉孟繁强、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胡水静(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岩诉称,。被告孟繁强、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水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