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闫增岭与郑昌童、申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增岭,郑昌童,申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791号原告闫增岭,男,汉族。被告郑昌童,男,汉族。被告申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增岭诉被告郑昌童、申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增岭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增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增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增岭负担。审判员 郭国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