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彭某与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施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民初2934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彭长新(系原告父亲),汉族,1953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施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彭某诉被告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6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和,于2015年4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议离婚时,综合考虑各方得失,原告接受被告分8年期给付原告40万元的补偿,每年支付5万元。2015年被告应结付的5万元,现仅支付了3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以没钱或原告没有抚育女儿为借口耍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2015年度尚未付清的2万元补偿费支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异议,确实有2015年度的2万元补偿费未支付。但给孩子的压岁钱原告没有扣除,也没有拿出来,且现在被告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支付每年5万元的补偿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协议第四条中约定:男方作为补偿,支付女方现金肆拾万元。支付时间: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伍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伍万元,以此类推连续每年付伍万元,必需每年支付,不可累计不可逾期。男方将在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审理中,被告确认2015年度应支付的5万元补偿费尚有2万元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所达成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及时付清2015年度补偿费2万元,原告的诉请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补偿金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侵害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