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涛、王淑梅、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涛,王淑梅,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涛,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淑梅,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电信广场金融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林茂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涛、王淑梅、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103执143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取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434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