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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军与江淦清、方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江淦清,方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277号之一申请人张军,男,汉族,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江淦清,男,汉族,经商,现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海云,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江淦清、方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