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法科、王金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科,王金垛,王育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50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机构代码××。代表人伊付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晓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法科,男,1959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王金垛,男,1956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育良,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陈法科、王金垛、王育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法科、王金垛、王育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