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承光与孙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承光,孙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承光,农民。被执行人:孙会涛,驾驶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承光与被执行人孙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会涛赔偿陈承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888.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