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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李国平。委托代理人王磊、雷玥,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十组,组织机构代码59751379-9。法定代表人邓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永东,德阳市旌阳区博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江丽,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与被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蔡 静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