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7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苗在春、苗霞等与苗锡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在春,苗霞,苗玉秀,苗在兰,苗在菊,苗在英,苗在花,苗锡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400号原告:苗在春,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苗霞,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苗玉秀,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苗在兰,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苗在菊,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苗在英,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苗在花,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上述六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苗在春,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苗锡成,男,出生日期,汉族,农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在春、苗霞、苗玉秀、苗在兰、苗在菊、苗在英、苗在花与被告苗锡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苗锡成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向被告苗锡成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孝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