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晚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181号原告: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府东街439号。法定代表人:吴四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之荣,系原告员工。被告:柳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已经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晚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晚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