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某宁与被执行人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宁,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宁,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东正街居委会古城中路*栋***号。被执行人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文田镇上横溪村。法定代表人吴长安,董事长。欧阳宁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欧阳宁转让款100万元,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6万元.还应承担诉讼费30800元,执行立案费18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有限公司停产,又无其他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无法执行到位。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结审判员 杨剑新审判员 刘胜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弟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