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鲍永兴与吴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永兴,吴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鲍永兴。被执行人吴贺平。申请执行人鲍永兴与被执行人吴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5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贺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鲍永兴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5.1%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另本院已委托浙江���东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东阳市的房产信息,目前未反馈。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浙A×××××的车辆,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续行查封;另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浙G×××××的车辆,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6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止),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续行查封。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称暂时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30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1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