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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宋雨晴等申请宋加富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雨晴,宋旭航,宋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宋雨晴,2003年5月11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榆树市刘家镇吉顺村7组。申请执行人宋旭航,2007年6月4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榆树市刘家镇吉顺村7组。法定代理人杨晓敏,女,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刘家镇吉顺村7组。被执行人宋加富,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刘家镇腰岭村4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询银行系统、工商、车辆和房产登记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榆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