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胡书旗、孙丰银、高德祥等与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书旗、孙丰银、高德祥等,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胡书旗、孙丰银、高德祥等43人。被执行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书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喜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的[2016]威经劳仲裁字第64号仲裁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鲁10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2执515-5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雅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