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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恢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苏艾国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艾国,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恢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苏艾国。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被执行人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张道宽。苏艾国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其中利息21万元、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放弃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30日的利息),于2015年2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的本金61万元和利息(利息以61万元本金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执行人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一期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4717元,减半收取735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9元,由被执行人淮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艾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对被执行人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苏西城物流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已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苏艾国同意给予江苏西城物流有限公司三个月时间协调处理且即使本院划拨该款,该案暂无法执结。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苏艾国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苏艾国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艾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苏艾国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苏西城物流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已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苏艾国同意给予江苏西城物流有限公司三个月时间协调处理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给予江苏西城物流有限公司三个月时间协商未果,申请执行人苏艾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