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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猛、巫应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尹猛,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2日,住德阳市旌阳区峨嵋北路一段99号1栋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巫应桔,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1日,住址同上,系尹猛之妻。本院在执行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猛、巫应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执1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晓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伟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