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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秦鑫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终12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鑫,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抢劫犯罪,2004年4月29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2015年11月6日,秦鑫到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时新建、石华云,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鑫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光少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秦鑫以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涛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秦鑫及其辩护人时新建、石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少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鑫审 判 员  冷宝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