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2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塘口村工商路30号侧面的小巷内,趁被害人高某不备之机,从身后夺取被害人高某戴在两边耳垂上的金耳环1对后夺路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该对金耳环价值人民币21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赵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监控截图,案发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乘人不备之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人民币2112元,返还被害人高某。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