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邓朝荣与黄志辉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朝荣,黄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朝荣,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新兴县中医院职工,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黄志辉,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新兴县中医院职工,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邓朝荣与被执行人黄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民初2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志辉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和代支受理费1325元给申请执行人邓朝荣,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黄志辉工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黄志辉工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4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