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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倩倩与尚惠菊、赵江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倩倩,尚惠菊,赵江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969号原告赵倩倩,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任武当,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尚惠菊,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江涛,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倩倩诉被告尚惠菊、赵江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倩倩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经和解,被告尚惠菊、赵江涛已经将赔偿款支付原告,原告不再追究二被告的民事、行政等任何责任,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执”等,现请求撤回对被告尚惠菊、赵江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倩倩自愿撤回对被告尚惠菊、赵江涛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倩倩负担。审判员  冯利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