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6民初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侯东静、董辉、侯兆恩、侯风春、侯兆山、于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东静,董辉,侯兆恩,侯风春,侯兆山,于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108-1号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侯东静,住址:德州市。被告:董辉,住址:德州市。被告:侯兆恩,住址:德州市。被告:侯风春,住址:德州市。被告:侯兆山,住址:德州市。被告:于金英,住址:德州市。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108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候兆恩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