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侯东静、董辉、侯兆恩、侯风春、侯兆山、于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东静,董辉,侯兆恩,侯风春,侯兆山,于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108-1号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侯东静,住址:德州市。被告:董辉,住址:德州市。被告:侯兆恩,住址:德州市。被告:侯风春,住址:德州市。被告:侯兆山,住址:德州市。被告:于金英,住址:德州市。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108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候兆恩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