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霞诉被告裴文茂、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霞,裴文茂,孙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951号原告杨春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被告裴文茂,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孙玉霞,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裴文茂妻子。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霞诉被告裴文茂、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霞撤回对被告裴文茂、孙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由原告杨春霞负担。审判员 孟和巴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边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