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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霞诉被告裴文茂、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霞,裴文茂,孙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951号原告杨春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被告裴文茂,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孙玉霞,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裴文茂妻子。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霞诉被告裴文茂、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霞撤回对被告裴文茂、孙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由原告杨春霞负担。审判员 孟和巴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边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