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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靳树君与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树君,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靳树君,博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迎滨,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惠琴。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学警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海燕,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树君诉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靳树君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0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靳树君负担。审 判 长  孙敬韬审 判 员  温 杰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