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蒲昔拉蒂珠宝有限公司与马啸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蒲昔拉蒂珠宝有限公司,马啸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蒲昔拉蒂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文锦北路。法定代表人吴海燕。委托代理人莫伟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瑞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啸峰,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深圳蒲昔拉蒂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啸峰、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蒲昔拉蒂珠宝有限公司上诉主张马啸峰在购买涉案物品前与淘宝平台签订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不宜依据马啸峰与淘宝平台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马啸峰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收货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珊(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