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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与王旭昂,陈少红,蚁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253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旭昂,男,汉族,户籍住址汕头市澄海区,现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51。被执行人陈少红,女,汉族,户籍住址汕头市澄海区,现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42。被执行人蚁伟强,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5X。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旭昂、陈少红、蚁伟强偿付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旭昂、陈少红、蚁伟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00元,但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3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48号案件原告林建龙于2016年6月21日到庭,表示其自愿将其退回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替上述三被执行人偿付应由上述三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据此,三被执行人已将(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付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48号案件原告林建龙已代三被执行人将其三人应向本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515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