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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10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伟生与胡平、毛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生,胡平,毛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096-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生,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胡平,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毛群,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张伟生与胡平、毛群债务纠纷一案,张伟生因胡平、毛群不履行本院(2007)铜官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平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平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