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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兆华与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华,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华,居民。被执行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法定代表人王顶,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嘉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刘春潮,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兆华与被执行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王兆华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光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