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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先强与被执行人何泽满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先强,何泽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先强,男,生于1953年11月2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泽满,男,生于1966年3月12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何先强与何泽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泽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先强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3500元,已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3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