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2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张春红等、马小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红,马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红等被执行人马小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常交刑初字第000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小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小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马小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703738.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岚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