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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御全宴餐饮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御全宴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市西渝香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开旺,何天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496号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07号。代表人蓝新,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御全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83号1幢3-5号。法定代表人何开旺,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西渝香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九滨路(九龙香江1#-4#、12#、13#)。法定代表人何开旺,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二路东段8号御都绿洲8-8号。法定代表人王淑玉,董事长。被申请人何开旺,男,1975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何天利,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御全宴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市西渝香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开旺、何天利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御全宴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市西渝香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开旺、何天利价值2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御全宴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市西渝香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开旺、何天利价值23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