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36号,申请执行人姚骅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骅,周普祥,谢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6号申请执行人姚骅,职工。被执行人周普祥,职工。被执行人谢素清,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骅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骅借款260000元、负担执行费38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姚骅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