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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胡勇因犯赌博罪被判处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311号被执行人胡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胡勇因犯赌博罪被判处刑事罚金一案,执行金额为追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胡勇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胡勇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俩登记信息,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胡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胡勇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胡勇刑事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忠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