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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常用塑料包装厂与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汤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汤徐,佛山市禅城区常用塑料包装厂,黄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青,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徐,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常用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代表人:李甘华,该厂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奋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林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青,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汤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常用塑料包装厂、黄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按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延期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也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可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思刚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银芳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