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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钢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钢涛,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钢涛。委托代理人:徐志晗、张慧,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榕组团*幢。法定代表人:姜文华。委托代理人:孙勇、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钢涛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学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星亮、胡淑丽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钢涛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钢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钢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56元,减半收取12028元,由上诉人郭钢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