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励茂国,俞梅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励茂国,俞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9947412-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56号S101室-S105室、201室-203室。代表人孙坚,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0488639-9),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1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励茂国,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1026225-1),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沿区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星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99865-8),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励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励茂国,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俞梅兰,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励茂国、俞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执行款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如被执行人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有权就励茂国抵押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796号(15-24)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度171万元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度84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励茂国、俞梅兰对被执行人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度96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四套以及被执行人励茂国名下的房产二套,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励茂国、俞梅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