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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长超与孟繁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超,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环城乡张奎村3组。被执行人孟繁平,女,198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闵家镇闵家村14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