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秀平与孙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平,孙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平,女。被执行人孙孝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孝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孙孝民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杨秀平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孙孝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进行了公开曝光悬赏,亦未获取被执行人孙孝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姬彦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