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路春德、孙克芬、徐立敏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路春德,孙克芬,徐立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670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阜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军,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路春德,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孙克芬,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立敏,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诉被告路春德、孙克芬、徐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路春德、孙克芬、徐立敏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撤回对被告路春德、孙克芬、徐立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鑫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