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哲与于金辉、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哲,于金辉,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李哲,男,住茌平县面粉厂家属院。被执行人:于金辉,男,汉族,住茌平县博平镇于庄村。被执行人李晓明,女,汉族,住茌平县安居康城1号楼。本院在执行李哲与于金辉、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金辉、李晓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等法律文书。本院依职权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晓明在茌平县人民医院的工资款4800元(含执行费600元),并且已过付给申请人李哲4200元。经查,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哲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金辉、李晓明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哲同意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