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欧阳雨跃、庄莲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欧阳雨跃,庄莲琴,陈美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2669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9号楼一、三层。代表人:张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蓉,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温兴东,该银行职员。被告:欧阳雨跃。被告:庄莲琴。被告:陈美青。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与被告欧阳雨跃、庄莲琴、陈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欧阳雨跃偿还借款本金104万元、期内利息28255.23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和复利(以28255.2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2、判令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欧阳雨跃、庄莲琴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408号社保大楼1103室房产的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1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陈美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2年高保字0036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5万元为限;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19日,被告欧阳雨跃、庄莲琴与原告温州银行签订了编号为温银601002012年高抵字002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欧阳雨跃、庄莲琴将其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408号社保大楼1103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欧阳雨跃在2012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13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9日,被告陈美青与原告温州银行签订了编号为温银601002012年高保字0036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美青为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欧阳雨跃在2012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15万元。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决算日后两年为止。并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申请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2014年2月19日,被告欧阳雨跃与原告签订了编号601002014个贷字00031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欧阳雨跃向原告借款104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性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9日至2015年2月19日,借款月利率为7.5‰,贷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于每月的20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五十,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告欧阳雨跃发放了贷款104万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欧阳雨跃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后的到期日为2016年2月19日。同日,庄莲琴、陈美青签署了借款展期同意书。被告欧阳雨跃借款后除了付清至2015年4月20日止的利息外,另支付利息51044.77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现被告欧阳雨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4万元、期内利息28255.23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和复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欧阳雨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04万元、期内利息28255.23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和复利(以28255.2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二、如欧阳雨跃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欧阳雨跃、庄莲琴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408号社保大楼1103室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2年高抵字002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30万元为限;三、陈美青对欧阳雨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2年高保字0036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5万元为限;四、陈美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欧阳雨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8元,由欧阳雨跃、庄莲琴共同负担,陈美青对其中的3300元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74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陈华淼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