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3执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钟明秀与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秀,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28-1号申请执行人:钟明秀,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谢涛,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关于钟明秀与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涛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钟明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涛在中国银行南溪支行营业部的存款1850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