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钟明秀与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秀,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28-1号申请执行人:钟明秀,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谢涛,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关于钟明秀与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涛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钟明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涛在中国银行南溪支行营业部的存款1850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