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青春、李淑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青春,李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方青春,女,汉族,1964年2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淑贞,女,汉族,1965年1月3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15)洪仲调字第2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淑贞应将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2888号万科请沙湖名邸65#一单元2201室的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方青春,方青春应给付李淑贞购房余款10005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方青春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涉及的过户房产系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首封,目前尚不具备解封条件,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方青春向本院申请终结除南昌仲裁委员会(2015)洪仲调字第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青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仲裁委员会(2015)洪仲调字第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办理房产过户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国栋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